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會員的合法權益,規(guī)范稅務師行業(yè)管理和執(zhí)業(yè)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國務院發(fā)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山西省注冊稅務師協會,英文名The Associa- tion of Registered Tax Agent of Shanxi Province(英文縮寫ARTASXP),是在山西省內執(zhí)業(yè)的稅務師事務所、稅務師自愿組成的地方性社會團體,是對稅務師事務所和組成人員實行行業(yè)管理的專業(yè)、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教育和引導稅務師、稅務師事務所及其執(zhí)業(yè)人員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促進社會主義經濟發(fā)展;維護稅收法律及規(guī)章制度的正確實施,遵守職業(yè)道德,認真履行義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加強會員的聯系與合作,協調稅務師事務所與納稅人之間的關系,在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與稅務師事務所、納稅人之間起橋梁、紐帶作用,實施稅務師行業(yè)管理,促進稅務師行業(yè)的健康發(fā)展,為會員服務,為稅收工作服務,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guī)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協會接受行業(yè)管理部門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的業(yè)務指導,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山西省民政廳的監(jiān)督與管理。
第六條 本協會設在:山西省太原市水西門街23號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迎澤辦公區(qū)13層。
第二章 業(yè)務范圍
第七條 本協會的業(yè)務范圍:
(一)對山西境內稅務師行業(yè)進行自律性管理,制定管理辦法、執(zhí)業(yè)規(guī)則、職業(yè)道德、懲戒制度等,并監(jiān)督執(zhí)行,對其違章行為進行懲戒。
(二)審批和管理本會的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負責對會員的登記并收取會費。
(三)開展對會員的日常檢查并實施年度檢查,根據協會年度工作計劃,對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實行行業(yè)自律日常檢查和年度檢查。
(四)支持稅務師依法執(zhí)業(yè),維護其合法權益,向有關部門反映其意見和建議;為提高稅務師執(zhí)業(yè)水平提供服務。
(五)負責本會會員的人才培養(yǎng)、業(yè)務培訓及繼續(xù)教育,編寫、訂購教材和輔導材料;促進相關專業(yè)學生來會員單位兼職實習;開展對稅務師資格統(tǒng)一考試的考前培訓,并配合做好具體考務工作。
(六)對稅務師行業(yè)發(fā)展和職業(yè)情況的宣傳,編輯出版會刊和有關業(yè)務書籍,建立行業(yè)信息網絡,提供專業(yè)信息服務。
(七)參加稅務機關的稅收制度改革和稅收政策調整等相關活動;傳達貫徹國家有關稅收政策及法律法規(guī)。
(八)開展行業(yè)調查研究,組織理論研討和經驗交流。
(九)開展及促進國際、國內同行業(yè)及相關行業(yè)、企業(yè)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參加相關活動及會議。
(十)辦理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授權或委托的有關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協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團體會員是:依法經稅務部門行政登記的稅務師事務所。
個人會員是:經本人申請,本會批準加入的下列人員:
(一)稅務師和有關稅務代理工作者;
(二)稅務系統(tǒng)和社會各界有關專家、學者、知名人士以及從事稅務師行業(yè)指導和管理工作的人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本人自愿申請;
(三)在本協會的業(yè)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熟悉稅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財務會計及相關法律知識;
(五)凡經行政登記的在山西省內從事經營活動的稅務師事務所可為本協會團體會員。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部門發(fā)給個人或團體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舉辦的學習、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
(三)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要求;
(四)享有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jiān)督權;
(五)優(yōu)先獲得協會收集、編印的書刊、資料和信息,享有協會提供各項服務的優(yōu)先權。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zhí)行本協會決議,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二)承辦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三)接受協會的監(jiān)督、管理;
(四)積極參加協會活動,關心和支持協會工作;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活動資料;
(六)按規(guī)定交納會費;
(七)恪守職業(yè)道德,維護稅務代理事業(yè)聲譽。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并交回會員證書。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半數以上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五條 會員管理辦法,由協會常設辦事機構核定,經常務理事會批準執(zhí)行。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協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稅務局審查批準并報省民政廳社會組織管理局備案。
會員代表采取協商或者選舉辦法產生。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jiān)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決定協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八條 本協會的執(zhí)行機構為理事會。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理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理事會任期四年,最長不超過五年,可以連選連任,但一般不超過兩屆。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zhí)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選舉和調整常務理事;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議、批準本會年度報告和財務收支報告;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除二、七、九項的職權。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一般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引、擁護“兩個維護”,堅決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協會業(yè)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一般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人選,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以前,報省稅務局審查、批準。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稅務局審查,并報省民政廳社會組織管理局備案。
協會新一屆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人選,應在換屆前15日向全體會員公示,公示期為7天。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四年。最長不超過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表決通過,報省稅務局審查,報省民政廳社會組織管理局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選舉一名行業(yè)副會長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以及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負責本協會財務收支的審批監(jiān)督;
(五)主持制定重要工作計劃,規(guī)章制度和代表本會處理重要事項;
(六)行使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七)提名副秘書長及辦事分支機構負責人人選,交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第二十九條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或受會長委托辦理有關事項。
第三十條 本會實行會長辦公會議制度,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辦事機構為秘書處,秘書處由秘書長主持工作,具體負責落實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的各項決議、決定。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各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在辦公會議決定的編制內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準;
(四)在辦公會議授權的范圍內,負責本協會財務收支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協調本協會對有關部門之間的工作交往,處理日常事務;
(六)辦理經會長辦公會確定授權由秘書長簽署的重要文件和處理的重大事項;
(七)處理其他日常工作。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聘請名譽會長、顧問及榮譽理事,根據行業(yè)發(fā)展需要可聘請稅務機關有關人員為專家委員。
第五章 監(jiān)事會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設立監(jiān)事會,監(jiān)事為3 人,其中1人為監(jiān)事長。監(jiān)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jiān)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選連任,協會負責人、理事、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jiān)事。
第三十三條 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議,確認參會人員資格,監(jiān)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程序;
(二)列席理事會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三)監(jiān)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對負責人、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團體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jiān)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四)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會員大會報告監(jiān)事會的工作并提出建議,必要時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五)監(jiān)事(會)有權提出召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協調有關事項表決議案,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協調處理內部矛盾,并維護當事人申辯權利;
第三十四條 監(jiān)事長職責:
(一)領導監(jiān)事會開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會會議
(三)簽署監(jiān)事會文件
(四)監(jiān)督、檢查監(jiān)事(會)工作
第三十五條 監(jiān)事長因故不履行職責時,由監(jiān)事長指定一名監(jiān)事代行監(jiān)事長職責。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個人和單位會費收入;
(二)政府、稅務主管部門的服務外包;
(三)社會資助,國內外團體或個人的捐贈;
(四)本會舉辦的事業(yè)收入,開展為協會宗旨服務的有償收入,經營活動收益及開辦經濟實體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八條 會費優(yōu)先保障行業(yè)黨建工作需要,必須用于本章程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和事業(yè)的發(fā)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本協會的經費用于下列支出:
(一)省稅務師行業(yè)黨建工作;
(二)本協會舉辦的各種活動;
(三)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的合理支出;
(四)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所需辦公設施及用品;
(五)本協會開展宣傳、調研、參加會議、經驗交流、國際交往和書刊資料;
(六)其他合理支出。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 本協會的財務可配備具有專業(yè)資格的會計和出納,會計不得兼任出納。也可由專業(yè)機構實行財務外包。本會一切開支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jiān)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xù)。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zhí)行國家規(guī)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相關部門的監(jiān)督。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yè)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yè)單位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表決通過后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或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省稅務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省稅務局和省民政廳社會組織管理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經省民政廳社會組織管理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省稅務局和省民政廳社會組織管理局的監(jiān)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用于發(fā)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yè)。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21年12月9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省民政廳社會組織管理局核準之日起生效。